根據僱傭合約的條文,勞、資雙方其中一方若不滿意對方,亦可以提前終止合約。只要給予對方一個月通知或一個月代通知金即可。
如僱傭合約因任何理由而在合約年期屆滿前終止,擬終止合約的一方應以書面形式,將合約終止的確實日期填寫在「通知終止合約通知書」(即I.D.407E)。
惟如果傭工在受僱期內,出現下列情況,僱主可毋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即可終止合約,這種稱為即時解僱或即時辭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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傭工蓄意不服從合法和合理的命令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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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為不當,而該等行為是傭工盡心盡力工作不應有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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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欺詐或不忠行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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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常疏忽職守;或
僱主需留意上述的條款都是較為籠統及概括,僱主或需提出證據以證明上述的情況,如有爭議,最後是以法庭的判決為準。
若僱主發現傭工出現上述情況,如蓄意不服從合法和合理的命令,應發警告信予傭工,以便日後有需要時能向法庭提交政據。
如傭工有有欺詐或不忠行為,更應報警以備案,這有助日後於法庭上取得勝利。
事前準備
僱主需注意重新聘請一名外傭需時三至四個月的時間。因此,僱主需考慮解僱外傭之時間,避免因新外傭未到港,導致無人協助料理家務的情況出現。
僱主應切記縱使有解僱現時外傭之心,亦不應過早告訴她,以免影響她的工作情緒。
賠償
如僱主解僱外傭,需給工人解僱信、一個月通知或代通知金、交通費及單程回國機票。
遣散費
家庭傭工如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24個月後,因裁員而遭解僱,則有權享有遣散費。每服務滿1年可享有的遣散費數額是最後一個月工資的三分之二,未滿一年則按比例計算。
長期服務金
如家庭傭工已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,僱主需發放長期服務金予傭工。
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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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議主僱主最好不要在晚間解僱外傭,以免她難以即時覓得住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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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主宜先帶她前往外傭中心辦理解僱手續,然後再回家收拾行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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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主可考慮邀請親戚、朋友來家協助處理,以避免勞資雙方因一時意氣而發生口角或任何身體上碰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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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外傭不肯離去,僱主可以報警求助,或可致電領事館及所屬僱傭中心要求協助調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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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有需要,僱主應在外傭離開後更換主要門閘的鎖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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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外傭已為僱主服務滿十二個星期而有孕者,而外僱已有醫生證明並知會僱主,僱主是不可以以懷孕為理由解僱她的。
當日所需文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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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僱信(會員下載參考範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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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收清單(簽數支票,機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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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以支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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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最後工作日期之人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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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個月代通知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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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K$100交通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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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有假期未放,需以人工代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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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票(建議出可更改日期之機票。若在14天內,外傭未能於指定日期上機,僱主需再出機票予外傭)
5. 通知入境事務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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